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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作类
陕西理工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7-07-13 11:02   审核人:

陕西理工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陕理工党发〔2017〕54号,2017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形成科学规范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级干部队伍,为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和实现追赶超越提供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和陕西省有关干部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与管理全校处级干部。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和管理处级干部的职责,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处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领导班子把握方向、团结有力、结构合理等要求,应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五条 处级干部的任用分为三种形式:委任、聘任和选任。

党委工作部门的处级干部一般实行委任制;行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的行政处级干部一般实行聘任制;党总支、工会、团委的处级干部实行选任制。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职数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教学单位根据学生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配备3-5名;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少数教学单位的职数可适当放宽。党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一般配备1-2名处级干部,少数工作面宽、任务量大的部门可适当增加职数。

第七条 教学单位党政处级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交叉任职。

第八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实际状况,可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由组织部提出,经党委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九条 处级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注重学习,更新观念,实事求是,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能够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批评和监督,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有良好的群众威信。

第十条 处级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一)新提任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教学单位的行政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单位行政副职,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选任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学科办、人事处、人才办等管理部门处级正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提任副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新提任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2岁,新提任正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四)提任党务干部的,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有较强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可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博士,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破格提拔为正处级。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且应符合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

第三章 民主推荐和考察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动议。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情况,由党委或组织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的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充分听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等提出初步建议并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由组织部负责组织,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在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汇总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教学单位行政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一般在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中进行。

(二)党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和教学单位党务干部的民主推荐,根据工作实际,在相应范围内进行,也可在全校副处级以上或副高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推荐。

第十七条 以组织名义向学校党委推荐处级干部的,党政职能部门应以部(处)务会议形式进行,教学单位应以党政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并写出书面报告。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组织部可根据平时考察、考核等情况向学校党委推荐干部人选。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组织部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汇报民主推荐情况及考察人选建议,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 组织考察:

(一)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位的职责要求,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和廉洁情况,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廉洁自律、为人师表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能力、担当精神、勤勉敬业情况、所取得的主要业绩。

(二) 对考察对象的考察,应当保证充足的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意见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5.考察组汇总情况并向组织部汇报;

6.组织部会议研究后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书记办公会汇报,酝酿是否提交党委会讨论。

(三)考察组由2-3人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规矩意识,一般应具有副科级以上职务;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

(四)考察中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党政职能部门等人数较少的单位,还应在工作业务相近及服务对象单位的教职工代表中进行测评。个别谈话在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各方面代表进行。

(五)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以写实方式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考察对象基本情况;

2.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3.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六)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七)实行干部廉政鉴定制度。拟考察提任的处级干部,在被确定为考察对象时,由纪委对其作出廉政鉴定。

第四章 讨论决定和任职

第二十一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进行充分酝酿。

(一)在组织部会议上酝酿;

(二)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提任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时,应充分听取校长意见;

(三)在书记办公会上酝酿;

(四)在党委班子成员中酝酿;

(五)竞争上岗的干部,还需在有关领导小组会议上酝酿;

(六)必要时在任职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征求意见和酝酿;

(七)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在统战部和相关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中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酝酿中对拟任处级职务的人选征集到的意见,由组织部汇总后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处级干部的任免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提出拟任建议。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职干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对拟提任的处级干部,在公示期内,由纪委和组织部组织进行廉政法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任用。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范围和对象为新提拔非选举产生的正、副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从任职之日算起。干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处级干部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要与新提任的处级干部进行任前谈话,组织部反馈考察意见并作好记录。同时纪委主要负责人同其进行廉政谈话,新任处级干部呈交廉政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处级干部的任免,由组织部负责拟文,委任制和选任制的干部由党委发文;聘任制的干部由行政发文。

第三十二条 需要报上级组织审批、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呈报、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之日算起。由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自党委会批复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处级干部任免决定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宣布,组织部参加。新任处级干部应在发文后一周内到岗,无特殊理由不到岗者,立即免职,两年内不再提拔使用。

第三十五条 新任免的处级干部,从发文的下一个月起,按照新岗位享受相应职级的工资和相关待遇。

第五章 任期和交流

第三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实行任期制。

(一)处级干部一个任期为四年。实行选任制的处级干部,任期按相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二)教学单位行政领导班子职务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

第三十七条 任期届满换届时,处级干部年龄距退二线年龄不足两年的,不再进入新一届班子。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人财物等管理部门处级正职,任职满一届的应当交流。

(三)教师身份担任处级干部的,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应当交流轮岗或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党委研究,也可在原岗位继续聘任,但继续聘任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四)交流主要在党政职能部门之间、教学单位之间、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之间进行,同时注意做好校内外的交流。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期岗位目标责任制。

处级正职上岗后要明确岗位职责,在三个月内提出任期目标和实现任期目标的措施。在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处(部)务会议或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在所在单位公布,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一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以及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退 出

第四十二条 建立干部退出工作机制。

(一)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或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4.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律观念淡薄,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履行“一岗双责”的;

5.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工作平庸、懒散拖拉,师生意见较大的;

6.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连续两年单位考核排名末位的,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7.因工作不力,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8.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全校排名末位,或者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得票率在50%以上,且不合格得票率超过30%的;

9.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等程序进行。

(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停职制度。

(一)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辞职或者调出的;

3.受到问责应当免职或不适宜担任现职需免职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处级干部自愿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提出辞职申请,党委及组织部应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三)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

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四)实行处级干部停职制度。

处级干部因不作为、不担当、不负责而贻误工作,经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的,应采取“停职检查”的方式予以问责。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退居二线制度。

处级干部年满58岁,或因年龄原因换届时不能进入新一届班子的,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改任同级调研员;教师身份者一般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可受聘相关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后,原任职务经济待遇不变。

处级女干部可自愿申请55岁退休。由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党委批准后,退休时免去所担任职务。

第七章 管理与培训

第四十五条 校级领导对所分管或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对班子建设及处级干部任免向党委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被任免的处级干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处级干部调离现职岗位时,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对离任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请销假制度。

处级干部出差、开会、学习等外出活动需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应及时销假。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级干部谈话制度。

(一)遇到下列情况,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组织部负责人要及时与处级干部谈话:

1.干部工作变动、职务升降或退出领导岗位时;

2.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精神状态不佳致使工作受到影响时;

3.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特殊情况和困难时;

4.干部考察考核后需要向干部反馈情况、转达意见时;

5.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或思想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者群众对这些方面有所反映时;

6.其他需要及时谈话的情况。

(二)谈话要在认真分析研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及时进行,以帮助班子和干部将问题与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当核实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且造成一定影响时,可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予以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四十九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校级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对相应的管理对象进行单独或集体谈话,警示、提醒、训诫干部在管理和服务中的行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五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问责制度。

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无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实施问责。问责方式及程序等依照上级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建立处级干部鼓励激励机制。

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一)实行处级干部考核制度,通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客观评价处级干部的综合表现。考核应充分发挥激励和鞭策作用,突出工作业绩考核,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制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考核为优秀或获得各类先进的处级干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处级干部或其所分管工作获得优秀及各类先进,作为提拔使用或交流重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建立处级干部容错纠错机制。

处级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于容错的处级干部,其提拔使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对确需追责的处级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五十三条 完善干部培训制度,加大干部培训力度。

(一)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可通过理论培训、挂职锻炼、国内外高校考察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培训。

(二)培训的重点应以理想信念、高等教育管理、职业素养等为主要内容,着力提高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干部个人素质、管理能力、领导艺术,特别是战略思维和国际化眼光,促进干部能力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鼓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创造条件和环境,鼓励年轻干部攻读高一级学历和学位,优化和完善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整体素质。

(四)干部培训工作设立专款,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保证培训任务的落实。

第八章 后备干部

第五十四条 党委按照与在职处级干部一定的比例建立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处级后备干部经本单位民主推荐、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研究后,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五十五条 处级后备干部确定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工调整、换岗交流、安排在基层一线等艰苦复杂环境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到兄弟院校、地方政府、企业挂职锻炼等方式进行培养。教学单位行政处级后备干部应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博士。

第五十六条 处级后备干部工作由组织部负责,与所在单位党组织共同管理。后备干部队伍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组织纪律,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新提任干部讨论决定前,应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第六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纪委按照有关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纪委和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依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二条 建立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负责召集。

第六十三条 各级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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