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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及党校
中共陕西理工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2017-04-12 11:29   审核人:

中共陕西理工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陕理工党发〔2017〕21号,2017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党校的阵地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为培养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和理想信念坚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服务,坚持为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努力为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四条 党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加强学风和校风建设。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围绕学校党委中心工作,针对学校党员、干部和积极分子的成长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以中央新精神新要求为重点,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章党规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制教育,高等教育理论和管理科学知识教育;开展理论研究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第六条 党校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培训班。培训主体是干部培训、党员培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具体为:

1.学校处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轮训培训;

2.新任处科级干部培训;

3.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和其他专兼职党务干部培训;

4.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5.相关业务干部的专题研讨和专题培训;

6.党委交办的其他培训任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党校在党委领导下设立校务委员会,领导和组织党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设立分党校,分党1校在学校党校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八条 党校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和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分党校校长组成,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委组织部长兼任,副校长主持学校党校日常工作。

分党校设校长、副校长,分党校校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一般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分党校由学院党委负责日常教学和管理,辅导员、党支部书记参与具体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党校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配备1-2名干部负责党校的教学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校和分党校的培训任务:学校党校以培训干部、党员和党务工作者为重点;分党校以培训本单位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为重点,同时开展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工作研究。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党校实行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党校以举办各种形式短期培训班为主。党校各班次的教学内容根据教学计划和培训对象的实际,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适时调整,突出党性教育特点。学校党校根据教学大纲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学习纪律、考试考核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针对性,使党校教育培训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三条 党校建立主要由党委委员、党务干部、副高以上职称思政教师等组成的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师资库。校内培训一般应从党校师资库中聘请教师,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外请党建理论专家。党校校长、副校长每学期应为党校上课1-2次。

第十四条 党校聘请的兼职教师,由党校校长颁发聘书,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讲课酬金。党校应关心兼职教师,并为他们教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党校要加强教材建设。党校应根据教学和形势需要,及时编写学习教材,不断提升党校工作水平和理论研究水平。同时建立“网上党校”,为学员自学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

第十六条 党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学员的教育和管理、考察和考核。党校应对学员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作出鉴定,必要时有关培训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束时实行统一结业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党校要加强对分党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一般每两年对分党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评选先进分党校和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第四章 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给予党校必要的经费投入,并列入当年的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党校教学、科研、购置图书资料等需要。党校经费由学校党校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为党校教学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依据本条例,制定分党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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